【摘要】基于事实因果与法律因果的区分,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秉持"归因+归责"的二元论立场。在归因层面,原因说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应当摒弃。基于条件说和合法则性条件说的互补关系,在归因层面应持修正的条件说立场:简单明确的因果场合以及心理因果关系场合,适用条件说进行判断;复杂的归因场合,适用合法则性条件说进行判断。在归责层面,重要性说不具有因果判断上的完整性而应当摒弃。相较于相当性说,客观归责理论具有内容上、方法上以及体系上的优势,归责层面的判断应采客观归责理论。因果关系二元论立场下结果归责的构造应当是"修正的条件说+客观归责理论"。
【关键词】
《建筑知识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国医疗管理科学》 2015-05-12
《中外医疗》 2015-07-06
《重庆高教研究》 2015-07-01
《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》 2015-07-01
《广州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》 2015-07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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